校教〔2016〕12号(304am永利集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 : 文华教务网 作者 : 文华304am永利集团 发布时间 : 2017-11-14

304am永利集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304am永利集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按期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事先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文化、健康等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的院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由本人向学校304am永利集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经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部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基本资料、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记载单、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表、奖励及处分记载和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部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部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到所在学部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部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学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应报学校304am永利集团批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获批准而离院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教师可根据本办法、所授课程(含重修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记载是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和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办法的第二十七条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学校规定和纪律行为的,按《304am永利集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规定了一定的学分标准。学生应当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六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学校规定:课堂教学每16学时为1学分(包括实验、体育课),实践环节每一周为1学分(包括课程设计、生产实习、认知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记载单,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回答教师提问、完成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课程设计(论文)等方式进行,由开课学部根据该课程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者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回答教师课堂提问、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出勤等)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0%~30%(实施学业成绩评价体系改革的课程可以加大平时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60%。)。

大型作业(设计)和生产(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操作考试或者答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的考核,根据学生完成设计(论文)的质量和答辩等情况,由答辩委员会(小组)综合评定。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小组)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小组组长)签名后生效。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未合格)记分。成绩库中五级制转换为百分制存储时,优--95,良--85,中--75,及格--60,不及格--0。

第二十条  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生所在学部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情况,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自己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部提出复查申请,并填写《成绩复查申请表》,学部批准后,由学部教务办转开课学部(系、教研室)复查。复查成绩评定确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开课学部上报304am永利集团更改,同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学部教务办;各学部教务办负责将复查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304am永利集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成绩。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核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部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部主任批准后,到学部教务办登记;各学部教务办至少提前一天将缓考学生信息提交到304am永利集团,由304am永利集团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登记确认,课程考试结束前未登记确认者作旷考处理;已经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缓考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

无故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交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实验达到或者超过实验课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3.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总量的三分之一的;

4.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课程学期考核不合格和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初进行。

1.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学期补考资格,必须跟随下一年级重修:

(1)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1、2、3;

(2)旷考;

(3)因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

(4)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

2学期补考卷面成绩≥60分以“60分”记载,小于60分据实记载。

3.学生只能参加一次学期补考,补考仍不合格,应随低年级重修。

第二十九条   毕业班学生可以参加学校304am永利集团统一组织的毕业前针对本科生第六、第七学期,专科生第四、第五学期不及格课程的清理性考试,除上述两个学期的课程有清理性考试外,其它学期不及格课程必须跟随本专业低年级重修。

毕业前清理性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合格”。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毕业前清理性考试”字样。

第五章  免修、选修、重修

第三十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数的四分之一。

1.申请免修者,应当在开课前一学期末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提供学习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或者参加国家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免修该课程,并以免修考试成绩记载,同时注明“免修”字样。免修考试成绩不合格,不得免修该课程。

2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3.下列课程或者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学生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医院证明,学校304am永利集团审批,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较好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基础上,应按规定选修学校开出的公共选修课程,毕业前至少取得4个学分。

1.公共选修课程一经选定,学生必须参加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和教学过程,方能参加考试。

2.公共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记入学生个人学习成绩档案。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对应学分,其成绩不记入学生个人学习成绩档案。

3.公共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学生不得申请缓考。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经过学期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或者因故未取得成绩的课程,应随同专业低年级重修(考)。

1.学生重修(考)课程在每学期的第四周-第五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报名。

2.重修学生在系统中报名后,还需到学部教务办开具重修确认单(见附件1),并将重修确认单交给任课教师,无故不交重修确认单者,任课教师可拒绝该生的考试要求。

3.重修学生可以随堂听课,也可以经任课教师同意后不参加课堂学习,采用自学方式重修,但必须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任课教师的指导,按时完成作业(有实践或实验环节的应当完成实践或实验环节),取得平时成绩。

4.重修(考)成绩据实记载,任课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重修(考)”字样。未报名重修(考)手续自行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无效,不予记载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专升本两年制,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的

3.已转过一次专业的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4.应予退学的;

5转入专业学生员额已满,专业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其转专业要求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或者学校审理后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的第1~2周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304am永利集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转出和转入学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304am永利集团呈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安心原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或违纪。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全部课程和规定的实践环节。转入前所修课程成绩及格的,若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同类课程相比,学时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该课程成绩有效。课程的学时或者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其课程成绩无效,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重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作任选课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经转入学部对其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估后,要求其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未达到该专业已修学分2/3者,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通过学校专家论证,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当在304am永利集团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1.因生理方面原因不宜在本校学习的;

2.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

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应予退学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向学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304am永利集团审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转入学校同意,由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学。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本人向学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报湖北省教育厅,由湖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学校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学。

3.获准转学的学生,学校负责将其个人档案及录取审批单复印件移交至转入学校。须转户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过程中,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安心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主修与辅修

第四十二条  为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对本科生实行主修与辅修制度。凡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大学习潜力的本科二年级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部确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1.报名审批手续: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所属学部报名,经所属学部和开设辅修专业所在学部审查同意后报304am永利集团批准,获修读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2辅修专业学生的学业成绩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部管理(负责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中)。

3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实习、实践)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

4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档次和学时高于或者等于主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主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主修专业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档案。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档次和学时高于或者等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辅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辅修专业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辅修专业成绩档案。

5.学生辅修专业出现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可参加学期补考。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过程中,经学期补考后,若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时,则应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

6.对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辅修专业已修课程成绩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生个人学习成绩档案。

7.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达到25学分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辅修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向原所在学部申请,经304am永利集团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创新创业工作需要;

4因某种特殊或正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修业时间加上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因创新创业休学学生累计不得超过8年。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本人向学部提出书面申请,由304am永利集团审核,报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凭创新创业相关材料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创业休学的学生,复学时还须提供与所学专业相关或相近的有关创新创业材料,到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办理有关学分置换手续,并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批,304am永利集团备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级编班。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退役后复学学生,根据教育部规定可免修军事理论、公共体育课程,直接取得课程的学分。

第五十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本校可保留学籍1年,期满后仍未回学校注册的,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参加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其保留学籍手续按照《304am永利集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受学校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升(留)级、退学、延长学习年限与试读

第五十一条  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经考核,操行表现和学业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同时按下列标准进行学籍处理:

1.第一学年经补考后未取得该学年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的3/4者给予学业警示,未取得2/3者给予留级处理,未取得1/2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延长修业年限处理(要求学生家长签字)。

2.第二学年经补考后未取得专业培养计划第二学年末累计学分的4/5者给予学业警示,未取得3/4者给予留级处理,未取得2/3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延长修业年限处理(不包括已经延长过修业年限的学生)。

3.第三学年经补考后未取得专业培养计划第三学年末累计学分的5/6者给予学业警示,未取得4/5者给予留级处理,未取得3/4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延长修业年限处理(不包括已经延长学制的学生)。

第五十二条  留级或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获学校批准后,办理留级或延长修业年限手续,并按照学年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规定的费用;

留级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到学年末进行成绩清理时,按照原年级的培养方案,若所修学分已达到要求,经学生申请,学部审核,304am永利集团批准可以回原年级学习。

第五十三条  因学业问题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可向学校提出留校试读的申请,试读期为一学年:

1.试读学生必须留到下一年级,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

2.学生在试读期内必须保证试读所在年级所有课程全部通过,同时至少重修并通过三分之一以上以前不及格课程;

3.试读期间,学生如有违纪行为,一经证实试读期即刻终止;

4.试读期满,达到第2条要求者,解除试读恢复学籍;未达到要求者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1.不符合第五十一条留级或延长修业年限,也未向学校提出试读申请的;

2.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3年未完成学业的(不包括办理了休学创新创业手续的学生);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试读不合格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因上述原因的退学处理,不是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学生所在学部提交《退学学生处理意见书》,报304am永利集团审核;304am永利集团会同学部组织专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将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履行上述程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通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部负责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后由学校304am永利集团负责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2.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的20天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并离校。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学生本人无法办理手续者,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代理人,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来学校代办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领回。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

3.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擅自离校的,不发给退学证明。

5.学校不负责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304am永利集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本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均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并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一般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加3年(含留级、休学、延长学习时间等);对于申请休学创新创业的学生可放宽修业年限,允许其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加4年。

第五十八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学业成绩和操行评定合格,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或提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院手续,不得滞留本校。

第六十二条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原所在学部申请一次结业后回校考试[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由学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在校生的课程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学部根据304am永利集团的安排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后回校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合格”。 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结业后回校考试”字样。

逾期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或者参加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本人向原所在学部书面申请,经304am永利集团核准后,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

第六十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经审核符合《304am永利集团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办法》(院学位〔2014〕1号)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本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学生(亦包括留级、延长修业年限、试读的学生)。

第六十六条  原《华中科技大学304am永利集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院教〔2009〕19号)文件适用于2012年及以前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学生。

原《304am永利集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院教〔2014〕16号)文件适用于2013年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304am永利集团负责解释。对本办法的修改与补充,由学校304am永利集团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304am永利集团

2015年5月19日

 

 

 

 

 

 

 

 

304am永利集团校长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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